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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來源: | 作者:25dieryaoji | 發布時間: 2016-09-13 | 3214 次瀏覽 | 分享到: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市場開拓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用于支持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與活動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財政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組成。


  第四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五條 各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為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外經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圍,提出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審核、論證資金使用項目。


  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審批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撥付市場開拓資金,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監督要求,并與外經貿部門共同對項目及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第六條 各級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后,可委托承辦單位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經貿部商財政部委托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辦公室")承辦;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委托地方承辦單位承辦,并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備案。


  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地方承辦單位的相關工作,接受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地方承辦單位受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委托,主要承辦下列工作:


  1、負責受理項目資金計劃申請、項目實施申請和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并進行初審;


  2、根據項目資金計劃申請情況草擬年度項目資金計劃;


  3、負責對項目資金計劃申請、項目實施申請和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材料的整理、匯總和統計分析;


  4、協助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情況、使用效果進行跟蹤、檢查;


  5、草擬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6、負責市場開拓資金有關管理規定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章  資金用途


  第八條 市場開拓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活動。


  第九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主要支持內容是: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件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方面(具體支持內容及標準詳見附件1)。


  第十條 市場開拓資金優先支持下列活動:


  1、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


  2、貫徹以質取勝和科技興貿戰略,支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本國原產成分高于70%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等產品的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活動; 


  3、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


  4、支持已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中小企業的國際市場拓展活動


  第四章 資金使用對象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獨立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的申請為企業項目申請;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的申請為團體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提出企業項目申請: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擁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 


  2、近兩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3、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組織單位可以提出團體項目申請:


  1、 組織的活動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2、參加活動的企業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業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小企業申請條件;


  3、申請支持的資金直接受益于參加活動的企業,以降低參加活動企業的費用和開拓市場的風險,提高企業效益。 


  第十四條 參加團體項目的企業,不得針對同一項目另外申請使用市場開拓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標準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資金占當年資金計劃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資金占當年資金計劃安排的70%。


  第十六條 市場開拓資金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支持項目所需金額的50%,對西部地區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所列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所開展的市場開拓活動,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七條 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章 項目資金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外經貿部和財政部根據年度市場開拓資金計劃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資金額度。


  分配地方的資金額度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于每年7月1日前下達到地方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外經貿部和地方外經貿部門根據年度市場開拓資金額度,負責提出下一年度的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項目資金計劃內容包括:具體項目、支持內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額等。


  第二十條 地方部分的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由地方外經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報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匯總提出下一年度全國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計劃,于每年9月11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審核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外經貿部批復下一年度全國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計劃。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地方財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
  第二十二條 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的項目包括:


  1、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全國或跨地區的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提出的團體項目;


  2、中央企業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提出的團體項目;


  3、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央企業或中央企業在京辦理工商登記的子公司通過中央企業提出的企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的項目包括:


  1、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地方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提出的團體項目;


  2、在本地區辦理工商登記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小企業提出的企業項目;


  3、在本地區辦理工商登記并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央企業的子公司提出的企業項目。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可以根據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在執行年度中對下達的本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做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下達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撥付資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資金,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一次或分次撥付到地方財政部門;中央預算管理單位使用的市場開拓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中央使用部分的其它市場開拓資金,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按季度撥付到外經貿部。


  第七章 申請程序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計劃申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十三條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的支持內容,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申請。 


  第二十七條 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在提出項目資金計劃申請時,應提交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申請報告、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詳見附件2),并附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批復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后,外經貿部門對項目資金計劃的具體內容進行公示。中小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根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資金計劃著手準備有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申請,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在項目實施30日前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項目實施申請。


  第三十條 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在提出項目實施申請時,應提交項目實施申請,項目實施說明(詳見附件3),并附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外經貿部或地方外經貿部門對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內的項目實施申請,可于10日內直接審核批復,同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申請調整項目資金計劃內容的項目,經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三條 無法在年度內按項目資金計劃完成的項目,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應及時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項目終止或順延申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對企業項目申請,每個項目給予支持的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團體項目申請,每個項目給予支持的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八章 資金撥付


  第三十五條 市場開拓資金采取事后撥付的原則,即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


  第三十六條 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詳見附件4);


  2、國際市場開拓活動的項目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費用支出情況,取得的主要成績及存在的問題等;


  3、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按照預算改革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場開拓資金應通過各級財政部門逐步實際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中小企業辦公室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對中央使用部分的項目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初審、按季度匯總整理后報外經貿部。其中,中央預算管理單位的項目資金由財政部審核后直接撥付,其它單位的項目資金由外經貿部審核后撥付。


  第三十九條 地方外經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對地方使用部分的項目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復核、每季度按項目匯總整理后報地方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地方財政部門審核后向項目組織單位或中小企業撥付資金。


  第九章 評估、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對市場開拓資金共同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的審批和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檢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蹤項目全過程,抽查有關資料或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等。


  第四十一條 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嚴格的項目審批和資金審核制度,加強對項目的檢查和資金效益的評估,確保資金的定向使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二條 地方外經貿部門與財政部門每年要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重大項目(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項目完成后45日內專題上報。


  第四十三條 使用市場開拓資金的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章 處罰原則


  第四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均屬違反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


  1、違反市場開拓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場開拓資金的;


  3、用于個人福利,獎勵及消費性開支或用于補充行政經費不足的;


  4、 同一項目重復申請的;


  5、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6、項目組織單位利用市場開拓資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7、違反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五條 對發生上述行為的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財政部門將追回已經取得的項目資金;外經貿部門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在五年內不允許其申請使用市場開拓資金。


  第四十六條 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將由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該項目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承辦單位未能按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將對其提出通報批評,嚴重者取消承辦資格。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場開拓資金,根據業務需要,可按不超過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經費,支付騁請承辦單位、咨詢公司、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承辦費用和業務費用支出,保證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評估、論證和審計工作的實施,強化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地外經貿部門與財政部門可根據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市場開拓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外經貿部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一、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內容說明
  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計劃申請表
  三、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實施申請表
  四、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 
  五、優先支持國家(地區)名單
  六、認證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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